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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编稿时间:2011-12-29 来源: 作者:liweihua  点击数:
 

采矿权审批事项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但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出让矿区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做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对地质成果资料报有批准权的单位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办理市场方式出让委托手续。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10、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11、通知有关部门,市(县)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延续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认定的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五)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及拐点坐标)、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六)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同一矿产地原则上不得设立两个采矿权人;
--2、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其开采规模必须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绝不允许大矿小开。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小型矿山开采规模上限10%的,原则上不得审批;
--4、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的,不受理规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提交的地质报告程度必须符合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
--5、新建煤矿开采规模必须在30万吨/年以上,且要有省计委或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
--二、申办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如属法人单位下属矿山,既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又要提供矿山营业执照);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关于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5、省级发证的要有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市县发证的要有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
--6、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必须提交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提交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
--7、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8、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新办矿山建设规模为大中型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新办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且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根据矿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进行相应级别的评估;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准图;
--11、开采金、钨、锡、锑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还应提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4、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由收文员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同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及拐点坐标);
--7、矿山开采现状图(各中段平面图、纵投影图县标明采空区,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8、矿山企业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应有历年年检结果);
--9、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名称申请(变更理由简述,以正式文件上报);
--3、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4、矿山企业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6、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的矿山企业,须提交新公司章程;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9、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4、扩大范围部分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文件或地质资料(指零星分散资源);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上应有历年年检结果);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9、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扩大部分的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11、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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